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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离婚赔偿 为打击婚外情,净身出户有新规:《民法典》给你真相

一、新增离婚损害赔偿情形

婚姻法规第46条只规定了以下的4种,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我们都知道,更多的夫妻生活中发现的婚外情出轨等行为并不等同于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违反忠实义务的,大多时候只能交由道德谴责,离婚时很难主张赔偿。

此次《民法典》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做了新的补充,《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对比《婚姻法》第46规定,《民法典》对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增加了一个兜底条款,即“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意味着以后因为婚外情、出轨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此为由,主张损害赔偿了!

二、离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

婚姻法规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比之前婚姻法规对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我们可以发现,《民法典》对此新增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这一新的判断标准,扩大了离婚财产分割时,对于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这也就是说,在婚姻中由于出轨,家暴等过错导致离婚的一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将可能需要承担少分财产的法律后果。

该情形下只会“少分”财产,还并不会出现“净身出户”的地步,那么民法典有规定什么情形的过错会导致“不分”财产吗?

还真有!《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了: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的“不分”就可以理解为“净身出户”了。本条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规定,我们分别来看一下这几种情形的具体表现:

1、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一方隐瞒自己的收入,不如实告知自己的财产情况,或者是背着对方,私下购买房产/车辆等。

2、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将自己卡上的钱转给第三者,或是用婚后收入购买的房产/车辆私自赠与第三者。

3、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未经对方同意,将婚后收入购买的房产/车辆/理财产品等低价变卖,损害另一方的共有财产权益。

4、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将夫妻共有的车辆/家具等东西毁损、砸掉。(另外,对于毁损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侵权行为,可要求赔偿)

5、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使用婚后多年积蓄在直播平台上大额打赏主播,明显超过日常家事开支。

6、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

例如一方伪造借条,说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无过错方偿还一半,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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