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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拍照所得证据合法吗

来源:江阴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lswhhyjt.com/   时间:2016-10-22 1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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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女的丈夫王某与李女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并因此逐渐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张女无奈欲起诉与王某离婚,并依据婚姻法规定向王某索赔精神损失。但张女一直苦于搜集不到王某与李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某日中午,张女假称到外地出差,当晚回家发现王某与李女一起睡在自己家的床上,当即拍了照。

  事后张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与王某离婚,并要求王某赔偿自己因丈夫有外遇所受到的精神损失一万元。王某同意离婚,称已与李女认识一年多时间,但否认其与李女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并称张女捉奸拍照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作为认定其与李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的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均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均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张女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家中通过拍下丈夫与他人同居照片的方式取证,属合法行为,该证据应认定有效,因王某已与李女认识一年多时间,综合全案的审理过程,可以认定王某与李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现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张女作为无过错一方向王某索赔其因此所受到的精神损失,该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照本案的具体案情,依法判决准予张女与王某离婚,王某同时赔偿张女精神损失八千元。一审宣判后,王某以捉奸拍照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其不应赔偿张女的精神损失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在于张女通过捉奸拍照方式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实质上也就是张女私人取证方面的利益和其丈夫的隐私利益发生了冲突,法律优先保护哪一个权利的问题。

  为保护夫妻双方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遏止和处罚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包二奶”、养情人等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我国婚姻法在200x年4月28日修改时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规定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准予离婚,同时无过错方可以此为由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x年12月27日公布施行)第二条进行了界定,规定为“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由于此类案件中受害方对过错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而过错方出于拒绝赔偿、畏于社会舆论的压力等因素的考虑往往会对此予以否认,实践中当事人能否切实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取决于当事人能否向法院提供证明自己主张事实成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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