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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丈夫假身份想离婚有点难

来源:江阴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lswhhyjt.com/   时间:2014-06-19 12: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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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痛心丈夫原来“查无此人”

  事情还要回溯到1996年。那年,刘某认识了来浙江宁波打工的李某,渐渐被对方无微不至的关心所打动。半年后,两人选择了一个良辰吉日到当地的镇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但是由于李某没能提交“婚姻状况证明”,登记人员拒绝为他们注册。

  经过一番软磨硬泡,登记人员终于答应给两人办理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书要等到李某补来“婚姻状况证明”才能拿走。两天之后,李某补来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水县文峰镇某村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换走了两人的结婚证书。

  婚后,两人也曾经恩爱过一段日子,可后来由于性格不合,对一些生活习惯互相看不惯,夫妻感情逐渐降温。最终,两人没有跨过“七年之痒”,丈夫李某于2003年离家出走。

  刘某以为丈夫只是暂时出去散散心,然而两年过去了,李某仍然音讯全无。是继续过还是离婚总得给个说法吧,带着这样的想法,刘某辗转找到了丈夫曾经提起的“老家”——江西省吉水县文峰镇某村。

  可进村一询问,刘某顿时目瞪口呆,村里人告诉她,根本没有听说过李某这个人。刘某又来到当地的派出所查询,被民警告知:“查无此人。”

  忧心受骗的婚姻解除难

  回到家的刘某看着两人的结婚证,心里如同打翻了的五味瓶。为了结束这段令人心酸的婚姻,刘某来到婚姻登记处咨询,工作人员告诉她,办理协议离婚,必须双方同时到场,当面签署离婚协议

  在民政部门的指点下,刘某找到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可是,此时刘某又遇到了另一个难题——起诉状的“被告”怎么写?刘某对丈夫的真实身份一无所知,只能写上了丈夫的假名。随后,她将李某的情况向法院进行了说明。法院认为,受理案件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如果经公安机关核实,一方身份信息虚假,另一方直接起诉要求和身份虚假者离婚,法院也没办法受理。于是法院裁定驳回了刘某的起诉。

  面对法院的驳回,刘某并没有放弃,她认为,既然当初的登记证明材料是假的,那么婚姻登记就是错误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按照这样的逻辑,刘某再次来到了婚姻登记处进行交涉。

  不过,对刘某认为婚姻登记错误的说法,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并不认同。他们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材料的审查只是形式性审查,并不负责审查材料的真伪,而且登记处也没有技术条件对其进行鉴别。

  闹心想离婚遭遇“一错再错”

  左右为难的刘某只得央求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说,先不论谁对谁错,能不能把她和李某的婚姻登记撤销了。

  工作人员的回答再次将近乎绝望的刘某“推入谷底”:“根据相关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为了解释得更清楚一些,工作人员还拿出了一份2002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能否撤销黄××与叶××结婚登记的答复》,上面明确写着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利用伪造的身份证件等材料进行结婚登记后,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请求,登记机关不予支持。

  刘某看后哭笑不得,原来自己并不是“前无古人”,而是重蹈了别人的覆辙。

  虽然不明白为什么会有如此规定,但刘某坚持认为,有错就应改,婚姻登记机关“知错不改”是不对的,于是她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可是,该告谁呢?一个稍懂法律的朋友告诉刘某:看印章是谁的,就告谁。于是,看着自己结婚证上盖着的“宁波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她再次走上了法庭,将宁波市民政局告上了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但这次刘某又错了。法官告诉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宁波市民政局并不是真正的登记机关,结婚证书上另一个盖章上注明的“宁波市鄞州区某镇政府”才是真正的登记机关。

  宽心法院行政判决“撤销登记”

  听法官这么一说,刘某仔细看了看自己的结婚证书,上面还真的另有一个“宁波市鄞州区某镇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是没有颜色的钢印,不太显眼。于是刘某一纸诉状将镇政府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然而,法院在受理此案后,也同样遇到了难题——虽然刘某的丈夫李某的姓名和身份证明是假的,但是由于确有其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保证其在诉讼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李某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李某“下落不明”,如何送达法律文书?有合议庭成员提出就以其假名字在报纸上公告送达,但由于这样仍然无法做到真正的送达,随即遭到了合议庭的否决。合议庭经过讨论,最终决定,由于李某的身份不明确,可以不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件如期开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宁波市鄞州区某镇政府为其登记注册结婚时未要求李某提交居民身份证,同时,在李某未提交婚姻状况证明的情况下,先给予李某办理了婚姻登记,而后再补交婚姻状况证明。因宁波市鄞州区某镇政府作出的婚姻登记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刘某请求撤销与李某的结婚登记理由成立,因此判决撤销宁波市鄞州区某镇政府向李某与刘某作出的结婚登记具体行政行为。

  虽然官司打赢了,可刘某的脸上却没有半点笑意,站在“围城”门口,迎接她的将是期盼已久的自由,但是,近十年的夫妻竟然不知道丈夫的真实身份,如此的经历确实让她不堪回首。

  反思

  虽说最终达成了心愿,但一次次的“碰壁”还是让刘某身心疲惫,也让旁观者倍感心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曹明艳认为,本案确实有许多值得反思之处。

  首先,婚姻登记是民政部门对已存事实的认可和证明,以期达到一种证明的效力和公示的效果。但是,现在的婚姻登记在办理时要求不严,造成本案李某持假身份证明办理了登记。

  其次,错误登记撤销难。新《婚姻法》倡导婚姻自由,降低了结婚离婚成本,但本案一个错误登记,不但民政部门不能自纠错误,当事人又不能起诉离婚,通过行政诉讼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法律救济渠道不通畅,给当事人造成了讼累。因此,婚姻登记制度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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