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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夫妻常年分开闹离婚一审法院判房屋归女方

来源:江阴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lswhhyjt.com/   时间:2016-10-10 09: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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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要】

  1990年2月,原告刘某与被告省某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当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已成年)一儿(现年16岁)。双方各自在不同城市打工,常年分居,缺乏交流。双方同意离婚,但对房屋、责任田分割、债务分担意见不一。

  2008年在农村建设房屋一栋(面积254.8㎡),责任田系家庭(六口人)共有承包,省某向某公司借款1.5万元的借条一张。

  【律师意见】

  关于刘某诉省某离婚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审判员:

  作为原告刘某的代理人,双方自愿离婚,就夫妻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一、 夫妻财产分割。

  1、 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刘某同意与省某均分,房屋作价10万元;

  2、 责任田系家庭成员六人共有,省某享有相应的承包权;

  3、 三块林地系村集体成员共有,无法确定刘某和省某的份额,故分割不能;

  4、 省某所开的六块荒地无权属证明,法律上不宜处分;

  以上财产除房屋可估价,其他无法估价。刘某常年在外省务工,房屋由其父母居住,责任田、责任山、荒山均无人耕作,建议法庭确定省某享有承包经营权即可,不宜作价分割。

  二、 债务承担。

  省某出具的借条不符证据的“三性”,借款人没有出庭作证,省某也未提交交付借款的凭证,故无法证实系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 原告儿子刘小某已满16周岁,现随母亲外出打工,可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告无需承担抚养义务。

  以上意见请审议。

  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

  曾庆鸿 律师

  二0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院判决】

  吉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准许双方离婚。原告儿子现在未满18岁,系在校生,因其随被告生活,依据农村居民的生活标准,本院酌定原告向被告支付抚养费300元/月,直至成年,故原告共需支付小孩抚养费7200元。双方对房屋的折价为24万元,对于房屋的权属,考虑到妇女的社会生存能力较弱,该房屋所有权归属被告,并酌定被告从房屋折价款中给付原告9万元。被告表示同意原告的父母在房屋永久居住直至终老,也同意原告居住至其再婚为止,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林地、田地、荒山使用权的分配,依据双方的协商意见,被告享有6.45亩基本农田的使用权,原告享有2.1亩基本农田的使用权。对于夫妻债务,被告为筹集小孩学费向浙江某公司借款1.5万元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平均分担。据此,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男孩归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7200元。

  三、夫妻共有财产:房屋一栋归被告,被告从房屋折价款中给付原告9万元;被告享有6.45亩基本农田的使用权,原告享有2.1亩基本农田的使用权。

  四、夫妻共同债务15000元,原、被告各负担7500元。

  五、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请请求。

  吉安县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3)吉民初字第198号。

  【办案总结】

  1、离婚时,农村房屋的归属问题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男女双方对房屋分割意见不一,法院依据双方的竞价、经济能力、女方是否要求居住房屋、子女随归谁抚养、各方的过错表现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房屋归属哪方更合理、公平。

  2、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有两个条件,一是债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中,被告出具的借条,出借人没有出庭作证,也提交转款凭证,无法证实借款的真实性。另,法官当庭通过电话核实的方式也无法律依据。故,法院认定1.5万元的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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