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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03年版《婚姻登记条例》

来源:江阴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lswhhyjt.com/   时间:2014-08-29 16: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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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03年版《婚姻登记条例》

一、修订《条例》的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在历经80年及2001年两次修改后,与之相配套的婚姻登记法规也历经了数次修订,由最早的1955年《婚姻登记办法》,到1980年的《婚姻登记办法》,再到1986年的《婚姻登记条例》,以及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此次《条例》修改的重要原因之一是,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

二、《条例》修订的特色。 1、取消婚姻登记由单位或村(居)委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做法,结婚改由当事人作无配偶及与对方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 2、适当集中了农村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3、不强制婚检。 4、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5、将有关婚姻登记的现行规定进行合并。 6、取消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管理”二字。符合离婚案件的,可当场须取离婚证。原来领取结婚证需一个月时间。 7、双方都是外籍人士不得在中国登记结婚。原规定只要其国家所在地相关机构认可,可以在中国办理合法登记手续。新《条例》实行“户籍登记”,要求至少一方具有中国户籍。 8、在校大学生、劳教人员及变性人均可结婚。变性人必须按新的性别办理身份证后,才能办理结婚登记。现役军人需按《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 9、街道办事处不再办婚姻登记。农村婚姻登记除可乡(镇)政府办理外,还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1、婚姻登记机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涉外婚姻的登记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婚姻登记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涉外婚姻应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时双方同时到场。 3 、结婚登记手续:(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直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间。旁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除直系血亲外,其他一切在血缘上同出一源的亲属,均为旁系血亲。但法律仅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具体包括:①兄弟姐妹。②伯、叔与侄女,姑与侄,舅子、外甥女,姨与外甥。③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补办结婚登记适用相同手续。 4、五种性形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2)非双方自愿。(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4)属于直系血亲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此种疾病包括两类,一类是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如先天性痴呆、精神病等。二类是重大不治且有传染性的身体方面的疾病,例如艾兹病等。 5、撤销婚姻。(1)前提是受到胁迫。(2)撤销的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3)申请撤销的时间是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4)申请撤销的手续是: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及能够证明受协助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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