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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小三上诉无门背后的纠结

来源:江阴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lswhhyjt.com/   时间:2015-06-10 1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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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偿“变脸”“小三”仍有空子钻

  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引热议

  律师解读第三者“上诉无门”背后的三方利弊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解释三》)。其中,第三者索要补偿将“上诉无门”成了焦点话题。对此,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罗坷律师认为,第三者很可能改变方式,将补偿合法化。

  《解释三》公开后,针对其中涉及的第三者索要补偿法院不予支持的内容,网友们纷纷发表自己的观点,网友“政治天平”在网上发表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限制第三者的补偿权,表面上是针对第三者,但实际上,会给那些出轨者带来益处,在他看来,限制第三者索赔,并不能解决问题,只有对那些出轨者施以重罚,才能限制第三者的产生。另外,他还表示,相对于限制第三者的补偿权利,更应当规定惩罚性的赔偿措施。

  《解释三》第二条拟限制第三者的补偿权具体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那么,在《解释三》中的这项规定中,第三者到底扮演了怎样的角色,规定一经出台,对于第三者、出轨者、婚姻无过失方而言,又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案例1

  去年8月份,在昆明市西山区开工厂的老总林峰遇到了麻烦事——包养二奶的事情,被老婆发现了,而且当初讨好二奶时许诺给800万的事情,也被老婆知道了。考虑到老婆在公司占了很大一部分股份,林峰只能私下找到二奶唐丽协商分手,此时,承诺的800万,他已经给了100万,得知要分手还不给“尾款”,唐丽拿出林峰之前签下的800万的欠条,聘请律师索要欠款。在律师的调解下,他们最后达成共识,林峰一次性支付唐丽200万,唐丽将借条撕毁了事,不再纠缠。

  建议

  仅限制第三者 或是治标不治本

  代理了此案的罗坷律师表示,大多数第三者看中的都是包养者的财产,在包养过程中,一些第三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往往选择在初期签订包养合同,注明所享有的财物以及过后所得的赔偿。而征求意见稿中有限制第三者索赔的规定,看起来第三者会就此止步。但实际上,补偿也可能转化为另外一种形式。

  罗坷律师说,《解释三》没有发布之前,对于第三者索要补偿的案件,法院是受理的,只是在审理的过程中不予支持,那么如果该规定正式实施,是否就意味着当第三者没有了任何保障、得不到任何补偿呢?不然。因为,单纯地限制第三者的补偿,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有的第三者选择了欠条的方式,这样一来,就转化为经济纠纷案件,法院还是会受理。此外,如果包养者将许诺化为实物,变“期货”为“现货”,第三者没了顾虑,包养者会更加放纵。

  罗坷还认为,如果只是单纯地限制第三者索赔,实际上是有失公平原则的。在罗坷看来,如果想从根本上解决第三者插足的问题,应该在立法时考虑同时惩罚包养者和第三者,以重婚罪来追究有婚姻事实的前提下,还与第三者同居甚至生下孩子的包养者,以及明知他人已婚,还插足别人婚姻的第三者,只有对他们实施相应的惩罚,才是让出轨者和第三者望而却步的关键。

  案例2

  几个月前,刘佳找到了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杜晓秋律师,要起诉前夫。刘佳说,婚后,她与丈夫一直各自忙于事业,几年间就有了3处房产和两辆豪华轿车。去年3月份,丈夫以性格不合为由向刘佳提出离婚。以为丈夫会回头,刘佳同意将共同财产的大部分给丈夫。不料,离婚不到一个月,前夫就又结了婚,而且不到一个月,就生了一个儿子。刘佳这才想到,前夫可能在离婚前就有了外遇。

  建议

  婚姻无过错方 应可向第三者索赔

  杜晓秋律师表示,目前,事务所已经接手了这个案子,正在进一步搜集证据。如今的司法规定,离婚中作为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实际上可以多分财产,但在操作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利益。另外,针对征求意见稿中“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的规定,虽然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保护,但是还不够全面。他认为,在立法上,除了这点之外,作为无过错方、受害者,是有权利起诉第三者,要求民事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而且,在离婚案件中,也应将第三者作为共同被告,让第三者懂得收敛和节制,不敢轻易地破坏别人的婚姻。另外,杜晓秋建议,无过错方在起诉的时候,要善于搜集证据,比如录音,因为这样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认为,在实际确定婚姻法的此项内容时,应适当地予以丰富,在限制第三者与包养者的同时,更多地维护无过错一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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