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阴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lswhhyjt.com/ 时间:2016-03-24 14:03:54
在实践中,很多夫妻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但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反悔并要求行使撤销权的情况屡见不鲜。对于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夫妻约定房产赠予子女的情况下,该赠予是否可以撤销。可从其与一般赠与合同性质的差异来分析探讨,得出不可任意撤销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设定违约责任,保护弱者权益。
苏州虎丘区法院朱海兰法官在审理(2014)虎民初字第1373号一案中,认为这种赠予不可撤销,该判决书精彩阐述如下: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告孙志良与被告曹月英离婚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被告并未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该协议约定位于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惠丰花园62幢XX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孙俊所有,此系两被告以解除身份关系为动机的、有目的之赠与行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不具有可撤销性,且在两被告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而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的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因此,上述房屋属于原告孙俊所有,被告孙志良、曹月英应配合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