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离婚律师团队
江阴离婚律师
JIANGYIN LAWYER
首页
home
律师介绍
about
律师文集
works
夫妻债务
离婚条件
诉讼离婚
离婚赔偿
子女抚养
婚姻家庭纠纷
联系我们
contact
婚姻家庭纠纷
works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婚姻家庭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来源:
江阴离婚律师
网址:
http://www.lswhhyjt.com/
时间:2016-01-13 14:01:28
分享到:
0
(
2011年
7月
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 上一篇:【婚姻法解释一全文】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 下一篇:什么是抢劫罪
律师文集
works
more
夫妻债务
离婚条件
诉讼离婚
离婚赔偿
子女抚养
婚姻家庭纠纷
联系我们
contact
more
江阴离婚律师团队
15161608665
yqssslb@163.com
江苏省江阴市丹芙春城9-6号
QQ咨询
电话咨询
给我打电话:
1516160866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