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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

来源:江阴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lswhhyjt.com/   时间:2016-10-10 1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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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79-02-02

  生效日期: 1979-02-02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建国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审理了大量的民事案件,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严重干扰破坏,把社会主义时期的民事政策、法律当作资本主义的政策、法律来批,造成了审判工作的极大混乱。为了拨乱反正,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民事政策、法律,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把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我们提出以下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

  一、关于婚姻家庭纠纷问题

  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是关系到促进安定团结,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和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重要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必须根据党的婚姻家庭政策,坚持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提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反对资产阶级、封建主义的婚姻观点和旧习俗;坚持调解为主,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改善和巩固婚姻家庭关系。

  (一)准离与不准离的基本界限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离与不准离的基本界限,要以夫妻关系事实上是否确已破裂,能否恢复和好为原则。夫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和能否恢复和好,要看他们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发生纠纷的原因和责任,以及夫妻关系的现状,抓住主要情节和理由进行全面的分析判断。审理具体案件,还要考虑子女的利益和社会影响。

  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一般,没有重要的离婚原因,尤其是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经过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能够重新和好的,应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定时期的工作,事实上夫妻关系确已破裂,不能恢复和好的,应调解或者判决准予离婚。?

  原来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较好,一方出于资产阶级思想,坚决提出离婚,而对方又坚决不同意的,法院应协同有关部门,严格批评教育有错误的一方,促使双方和好,一般应判决不准离婚。如果经过一定时期的工作,事实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不能恢复和好的,法院应做好坚持不离一方和有关方面的工作,调解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如果一方由于受虐待等重要原因,坚决要求离婚,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无法恢复和好的,亦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二)包办强迫婚姻问题

  包办强迫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

  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一定要切实保护男女婚姻自主,坚决反对包办强迫婚姻。对包办强迫婚姻的人,有人告发,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既要严肃,又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对要求解除包办强迫婚约关系的,应坚决支持其正当要求,宣布姻约无效。并对包办强迫者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对童养媳等,如本人要求返回娘家的,应予支持。本人不愿或无法返回娘家的,应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安置。

  包办强迫的婚姻关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关系还能够维持,特别是生有子女的,应强调改善夫妻关系,不要轻率调解或判决离婚;如始终没有建立感情,夫妻关系已不能维持的,应做好工作,调解或者判决准予离婚。

  对换亲、转亲的婚姻关系,一方要求离婚,引起连锁反映,其他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亦要求离婚的,首先应对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进行批评教育。但对具体案件的处理,要根据每对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应该离婚的要做好当事人和亲属的工作,调解或判决离婚;不应该离婚的,亦要做好有关方面的工作,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对包办强迫干涉他人婚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要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理。

(三)买卖婚姻问题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

  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必须指出买卖婚姻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对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依法惩处。但对具体案件的处理,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因买卖婚姻提出离婚,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的,应当准予离婚;结婚时间较长,生有子女,夫妻关系能够维持的,可调解和好不离婚。

  属于买卖婚姻的财物,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1)对以骗财为职业的媒婆、媒棍和贩卖妇女的人贩子,必须按照刑法的规定坚决打击,所得的财物,一律没收。对第三者(包括女方父母)以买卖婚姻骗取财物,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没收。如受骗的一方因此造成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可酌情发还一部。(2)对尚未结婚或结婚时间不久,情节较轻的,其财物可不予没收。其中确因买卖婚姻造成了男方生产、生活上的严重困难,可让收受财物的人酌情返还一部。但不能因返还财物妨碍婚姻自由,或者再次造成买卖婚姻。(3)对共同生活多年、生有子女的买卖婚姻,其财物不予没收,也不予返还。

  那种婚姻基本上自主自愿,但女方向男方要了许多财物,或父母从中要了一部分财物的,属于剥削阶级的旧习俗,主要是进行批评教育,提倡破旧立新,移风易俗,婚事新办和勤俭节约的新风尚,不要以买卖婚姻对待。如因财物发生纠纷,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对于完全自主自愿的婚姻,男女主动互相赠送和赠送对方父母的财物,以及为结婚而共同购置的衣物用品,离婚时,原则上不予返还。结婚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属于资产阶级歪风邪气,应进行批评教育,所花用的财物,离婚时,一律不予返还。

  女方以结婚为名,骗取男方大量财物,屡教不改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四)事实婚姻问题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要坚持结婚必须进行登记的规定,不登记是不合法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处理具体案件要根据党的政策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

  双方或一方不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婚姻纠纷,如未生育子女,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应解除其非法的婚姻关系,如已生有子女等特殊情况,应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女方及子女利益给予照顾。

  对双方已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事实婚姻纠纷,应按一般的婚姻案件处理。

(五)重婚问题

  重婚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或者虽未登记,但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实际上已构成重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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