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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甬政[199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1998年05月04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总则一、为使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在市委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精神,奋力开拓;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四、市人民政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市政府各部门受市人民政府领导,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市人民政府的职权五、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并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规章 六、领导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 七、改变或者撤销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不适应的命令、指示和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八、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九、执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市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四、办理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长、副市长的职责十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不在时,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十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各项重大问题 十七、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十八、副市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如新的政策措施出台、财政性投资额较大项目决策、向外举债、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涉及财政、税费、设立机构等问题,要及时向市长报告 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十九、市长、副市长在工作中,要讲政治,讲大局。市长与副市长以及副市长之间要及时沟通情况,密切配合 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职责二十、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事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二十一、负责市人民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并协助市长、副市长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会议的决定 二十二、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文件,提请市长、副市长审批签发。审核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其中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的,由秘书长审核签发 二十三、秘书长、副秘书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尽职尽责地开展工作,对上对下搞好服务,当好参谋。研究、审核、协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报市长、副市长审定。协助市长、副市长组织处理应由市人民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及重大事故,及时向市长、副市长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组织调查研究,向市长、副市长提供实际情况和政策性建议 二十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文件、市人民政府议定事项及市长、副市长重要指示的执行情况,并向市长、副市长报告 市人民政府其他成员的职责二十五、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市人民政府其他成员,在市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对市长和副市长负责 二十六、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十七、正确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国务院主管部门、省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规定和指示;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积极主动、大胆负责地做好职权范围内工作 充分发挥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能作用 二十八、定期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 须及时报告,并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之间,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顾全大局,克服本位主义。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问题,应主动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在未协商一致前,不得各自向下部署或行文,不得随意上交、下卸矛盾 会议制度三十、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人民政府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有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视情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民主党派市级组织和有关新闻单位等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 (二)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厅副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传达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四)讨论报请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定的议案,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有关全市性重大问题的决策 (六)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和重要文电,决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三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相关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厅副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出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需要在全市或相当范围执行的全国、全省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市人民政府主持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 (四)研究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五)研究向来我市视察的中央、省领导同志或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汇报工作等有关事项 (六)听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的出国访问或赴外地考察情况汇报 (七)研究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星期召开一次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厅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分别召集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某一业务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市人民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某一业务事项 (三)研究处理某一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某一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某一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研究处理中央、省或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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