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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父母买的婚房不属夫妻共有

来源:江阴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lswhhyjt.com/   时间:2016-01-25 1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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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12日正式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这一于13日施行的司法解释针对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为人民法院提供了裁判依据。

  婚前贷款买的房婚后配偶有份儿吗?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怎么办?父母为子女结婚买的房,会成为儿媳妇或女婿的财产吗……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对这些问题做了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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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读

  【出台背景】离婚率连续5年攀升

  来自民政部和最高法的数据显示,从近五年情况看,离婚人数逐年上升,年平均增幅为7%。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万多件,2009年为134.1万多件,2010年为137.4万多件,案件中相对集中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须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为此,最高法于2008年1月启动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经充分论证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司法解释(三)。

  焦点婚前买房离婚不再分

  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在婚前已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双方共有的房屋卖给了第三方,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指出,只要第三方的购买行为具备相应条件,法院则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的主张。

  焦点父母买的房离婚后还是自己的

  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一般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就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而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焦点无理由拒做亲子鉴定会输官司

  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焦点程序有瑕疵未必是无效婚姻

  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被法院宣告无效。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这次解释第一次明确了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焦点 “小三”咋赔偿此次未提及

  此次司法解释中删去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婚外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问题如何处理的条款。

  杜万华对删除这一条规定解释说,婚外同居的情况十分复杂。有些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有些是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结束同居的财产协议中,有些人以个人财产解决偿还问题,有些企图以夫妻共同财产解决问题。对于该类问题的解决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认证。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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